2021-11-26 480 蘇州和塑美
近日,濮陽市發布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條例。
(2021年8月30日濮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防治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等。
第三條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遵循源頭管控、綜合治理、多元參與、有序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相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
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稅務、郵政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宣傳活動,引導公眾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紙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增強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意識,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活方式。
學校應當開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識普及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引導。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實行目錄管理和動態調整制度。禁限目錄的具體種類、實施時間和適用區域等內容由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在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期間,用于特定區域應急保障、物資配送、餐飲服務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第八條 商場、超市、藥店、書店、集貿市場等場所以及餐飲、旅游、住宿、快遞等行業應當按照禁限目錄的規定,依法禁止、限制銷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九條 商場、超市、藥店、書店、集貿市場等場所應當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紙袋、布袋等包裝袋,鼓勵消費者自帶購物袋。
旅游、住宿等行業可以通過設置自助購買機、提供續充型洗潔劑等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
餐飲外賣領域應當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
電商、快遞等行業應當發展綠色物流,推行包裝標準化、減量化,使用可循環、可折疊的包裝產品和物流配送器具。
第十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管理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超市、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及時制止在本場所內銷售、使用禁限目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為;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公共機構,車站、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場所,以及政府相關單位主辦的大型會議、會展等活動應當率先停止使用禁限目錄內的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公共機構內部辦公場所、會議室使用瓷杯或者玻璃杯等可重復使用產品。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產品的研發、引進和推廣,培育有利于規范回收和循環利用、減少污染的新業態新模式。
對生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材料和產品的企業,給予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綠色信貸、人才引進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條 鼓勵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產企業向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申請全生物降解塑料產品認證。
企業應當在其生產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顯著位置印制全生物降解塑料標識。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管理機制,加強對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廢棄物的清理、回收和利用,減少焚燒和填埋數量。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建設生物堆肥化處理站(點),堆肥化處理可降解塑料廢棄物。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農業生產者使用可降解農用薄膜。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將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禁限目錄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蘇州和塑美科技有限公司專注高性能功能新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產品涉及全生物降解材料、熱塑性淀粉材料、環保阻燃母粒等。聯系電話:400-865-6070,更多資訊請訪問和塑美科技官方網站:caipiaowany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