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8 339 蘇州和塑美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2021年1月起,當事人從安徽某某塑業有限公司購入特大號塑料袋4000個,大號塑料袋20000個,小號塑料袋4000個,用于提供給消費者打包購買的商品。截止案發,當事人共使用特大號塑料袋3000個,大號塑料袋15000個,小號塑料袋3000個。當事人在經營場所為消費者提供的這三種規格塑料袋上都標注有回收標志顯示成分為“PE-HD”(高密度聚乙烯)。當事人同安徽某某塑業有限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中標明其材質為PE(聚乙烯)。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該批塑料袋主要成分為聚乙稀(含量:76%)。聚乙烯已列入《公共機構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錄》,是一種不可降解材料。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其他經濟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內容:對當事人未遵守國家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建議處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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