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8 1168 蘇州和塑美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2021年1月起,當事人從安徽某某塑業(yè)有限公司購入特大號塑料袋4000個,大號塑料袋20000個,小號塑料袋4000個,用于提供給消費者打包購買的商品。截止案發(fā),當事人共使用特大號塑料袋3000個,大號塑料袋15000個,小號塑料袋3000個。當事人在經營場所為消費者提供的這三種規(guī)格塑料袋上都標注有回收標志顯示成分為“PE-HD”(高密度聚乙烯)。當事人同安徽某某塑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中標明其材質為PE(聚乙烯)。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該批塑料袋主要成分為聚乙?。ê浚?6%)。聚乙烯已列入《公共機構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錄》,是一種不可降解材料。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jù):其他經濟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內容:對當事人未遵守國家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建議處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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