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9 416 蘇州和塑美
GB/T 41010結合生物降解塑料及制品特點,充分借鑒了國外組織和國家相關法規和標準,繼而規定了降解塑料的降解性能要求、標識標注要求和檢驗方法。國際上的生物降解塑料起步較早,法規也相對完善。
美國的ASTM D6400《堆肥化塑料的規范》中對可堆肥降解塑料的定義:主要包括生物降解、崩解和生態毒理性能。
A.生物降解性能:對于單一聚合物,規定可降解堆肥材料在有氧堆肥條件下,最長12個月內,必須60%以上最終轉化為二氧化碳、水和礦物質。而對于共混物,規定可降解堆肥材料在有氧堆肥條件下,最長12個月內,必須90%以上最終轉化為二氧化碳、水和礦物質;
B.崩解性能:規定了可降解堆肥材料可使用的最大厚度,此厚度下的可降解堆肥降解材料在有氧堆肥條件下,最長12周內,必須瓦解成90%以上可通過22mm篩網的碎片;
C.生態毒理性能:特選植物在引入可降解堆肥降解材料的堆肥分解物質后,達到90%以上的原有成活率和生物性狀。
歐盟《En 13432》、澳大利亞《AS 4736》和日本《JIS K 6950》在生物降解性能、崩解性能以及生態毒理性能的基礎上又加上了化學物質的限制:規定了可堆肥材料的有機物質、重金屬和氟的最低含量。澳大利亞的AS 4736在歐標En 13432的基礎上,另外在生態毒理性能要求上增加了蚯蚓生態毒理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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